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922执319号
***、石泉县市政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石泉县市政工程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石泉县市政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23年2月和3月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已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前给付申请人2月和3月的护理费。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款已全部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922执31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4月21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