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市政工程公司

石泉县洁净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922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石泉县洁净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石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 被执行人:石泉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石泉县。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石泉县洁净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与***、石泉县市政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922民初11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1、被执行人***从2023年2月开始每月给付申请人5000元直至全部工程款给付完毕止;2、申请人石泉县洁净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给付,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因该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23)陕0922执17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叶 刚 审 判 员  尚 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南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