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403执恢5号
陕西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和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和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的(2018)陕0403民初6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和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600000元及400000元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被另案处置变现,申请执行人参与财产分配并优先受偿,案款执行到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确定的请求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403执恢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3月13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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