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杨凌天和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403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神农路神农小区14号楼5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40366413546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陕西***和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永安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403580770051R。
法定代表人:仵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和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6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879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742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和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财产为位于杨陵区永安路3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该宗土地设有抵押权,申请执行人对建筑物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双方当事人认可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并一致同意在另案处置上述财产后,参与分配财产变现款。现申请执行人陕西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为由,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撤回申请后,如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完全得到受偿,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有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403执2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