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鹏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日照市鹏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民初816号

原告:日照市鹏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高家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5845186380。

法定代表人:张守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奎,日照岚山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为朋,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市鹏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日照市鹏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鹏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日照市鹏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常秀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耿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