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民初816号
原告:日照市鹏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高家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5845186380。
法定代表人:张守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奎,日照岚山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为朋,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市鹏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日照市鹏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鹏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日照市鹏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常秀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耿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