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931民初594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0日生,陕西省蒲城县龙阳镇望溪村三组人,现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
被告: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主动向原告***履行了工资报酬的给付义务,原告***的民事权利已经实现,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3元,减半收取16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