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382财保52号
申请人: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