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神执字第03169号
申请执行人***,又名高和平,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28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与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利军、高会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偿还赔偿款共计191199.28元,加倍支付迟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执行人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277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申请人***偿还赔偿款共计191199.2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该赔偿款与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于2015年9月28日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小平
审 判 员 王 军
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慧卿
神木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笔录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评议时间:2015年9月28日
评议地点:执行二庭
参加人:审判长贾小平审判员王军马久雄
执行人员:马久雄
记录人:书记员薛慧卿
评议案件:***与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评议如下:
贾小平:先由执行人员汇报案件执行情况
马久雄:简要汇报案情(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28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与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利军、高会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偿还赔偿款共计191199.28元,加倍支付迟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执行人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277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申请人***偿还赔偿款共计191199.2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该赔偿款与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于2015年9月28日已履行完毕。
马久雄:既然双方当事人能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自愿履行完毕,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
王军: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
贾小平:如果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自愿履行完毕,根据相关法律的规范,终结本案的执行。如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评议结果:
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