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神华集团神东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晋0931民初143号

原告***,男,1987年1月5日出生,陕西省定边县。

被告神华集团神东分公司(保德煤矿)

负责人***

被告**,男,1978年12月6日生,现住府谷县。

被告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法人代表。电话132××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神华集团神东分公司(保德煤矿)、**、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365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