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神华集团神东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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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晋0931民初143号原告***,男,1987年1月5日出生,陕西省定边县。被告神华集团神东分公司(保德煤矿)负责人***被告**,男,1978年12月6日生,现住府谷县。被告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法人代表。电话132××XX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神华集团神东分公司(保德煤矿)、**、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3650元。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