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精工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精工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财产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923执保4号
申请人:陕西精工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工业园区园区三路。
法定代表人:陈水英,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陕西精工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41891.27元。申请人陕西精工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保险金额为1890790.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90790.5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巴图达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光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