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16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辉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6民初35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郝海荣
二 〇 二 〇 年 一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宋继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