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9751号
原告:深圳前海弗朗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姚浏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倩,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进,男,汉族,1951年4月26日出生,现住西安市新城区房。
被告:***,男,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房。
被告:陕西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姚冬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52年4月16日生,住西安市新城区房(东单元)。
原告深圳前海弗朗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弗朗斯公司)与被告**进、被告***、被告陕西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源公司)、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被告凯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被告**进、被告***、被告***均已向本院提交其自2002年10月至今一直居住在西安市新城区XX号XX大厦的居住证明,故本案四被告住所地均不属雁塔区辖区,依据法律规定,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洁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祁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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