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执44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冬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6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13160.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8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金融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予以查询,查明其名下账户有微量存款,我院已依法将其账户予以冻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互联网金融、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通过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自然资源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恒轩
审 判 员 郝海荣
审 判 员 李晓军
二O二一年 三 月 十六 日
书 记 员 马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