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7194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榆林市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乔 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麻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