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881执保2755号
***、***、榆林市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榆林市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719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申请人***、榆林市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628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榆林市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网络资金的财产依法予以查询。经查,未发现被申请人***、榆林市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可供保全的财产。向银行系统发出查询通知书,发现被申请人榆林市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案未在申请人申请范围内足额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2)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81民初7194号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本案已部分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