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民初2747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第六十二中学,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原告***诉被告西安市第六十二中学、***、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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