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民初2747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第六十二中学,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原告***诉被告西安市第六十二中学、***、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