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5876号 原告:***,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黄河工程公司就同一劳动争议,不服碑劳仲案字(2022)第820号仲裁裁决,先于***在本院起诉。本案依法应与黄河工程公司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2023)陕0103民初15791号原告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案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