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5876号
原告:***,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黄河工程公司就同一劳动争议,不服碑劳仲案字(2022)第820号仲裁裁决,先于***在本院起诉。本案依法应与黄河工程公司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2023)陕0103民初15791号原告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案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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