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5791号
原告: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旺座曲江第1幢1**9层109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被告***诉原告黄河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并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查,被告***未按期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黄河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二、被告***诉原告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按照被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