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16675号
原告:陕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W04948P。
法定代表人:孟晓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艳娉,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661184337L。
法定代表人:王光亮,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陕西**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63元,原告陕西**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自担。
审 判 员  杨 宁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玥竹
书 记 员  王安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