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财保46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姬家乡管委会泾吴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张明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慧,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神木镇麟洲街天宝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光亮。
申请人陕西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2022)陕0112财保3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内的存款973764.6元。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内的存款973764.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张红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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