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固德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3民初1024号
原告:宁夏固德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银川经开区金凤工业园金瑞路110号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陆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琳,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陕西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神木镇麟州街天宝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宝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固德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固德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70元,减半收取1985元,由原告宁夏固德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伟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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