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3)陕0881民初3968号
原告:**,男,汉族,河北省***市人,现住河北省***市。
被告:***,男,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现住四川省乐山市。
被告:陕西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省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被告达成调解意向,原告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