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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3)陕0881民初3968号 原告:**,男,汉族,河北省***市人,现住河北省***市。 被告:***,男,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现住四川省乐山市。 被告:陕西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省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被告达成调解意向,原告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