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长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延安深圳轻工产业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者其在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补偿款10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陕西长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长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延安深圳轻工产业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期限为2016年10月17日至2017年10月16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陕西长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欣******
审判员*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