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602执106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号XX城XX大厦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660
法定代表人:李四齐,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址: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号XX城XX大厦XX室。
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水务局,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南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10602016074995A
法定代表人:刘敏伟,该局长
住址:延安市宝塔区南桥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弘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6民终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6日予以立案。
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1、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水务局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弘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款5597528.19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4年2月8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水务局承担案件受理费56858元及执行费 55387.64元。3、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1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执106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演 晴 利
审 判 员 李 强
审 判 员 秦 志 鹏
二0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