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执恢1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赵小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宏斌、刘成梅,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厚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延春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长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李四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春强,男,汉族,1979年12月17日生,住陕西省绥德县。
被执行人:李四齐,男,汉族,1979年12月24日生,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高改卫,女,汉族,1972年1月20日生,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上述五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彩霞,陕西钜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陕西厚积物资有限公司、陕西长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延春强、李四齐、高改卫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宝塔区公证处作出的(2020)陕延宝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以被执行人陕西长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延安市黄陵县不动产权证号为陕(2019)黄陵县不动产权第0000002号、第0000003号、第0000005号土地作价12714.84万元抵偿申请执行人全部本金及部分利息。剩余利息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6执恢1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宝庆
审判员 韩永虎
审判员 高明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焕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