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6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高小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宏斌、任向玲,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厚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长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2月17日生,住陕西省绥德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2月24日生,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月20日生,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王**,女,汉族,1983年8月28日生,住陕西省绥德县。
上述六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彩霞、孔令乐,陕西钜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陕西厚积物资有限公司、陕西长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宝塔区公证处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的(2020)陕延宝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陕西长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延安市黄陵县不动产权证号为陕(2019)黄陵县不动产权第0000002号、第0000003号、第0000005号土地,由本院受理的另案中已对上述土地启动拍卖程序。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长东
审判员 韩永虎
审判员 丁 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焕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