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东方兴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红花岗区遵楚建筑设备租赁站、贵州省东方兴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03执保6号
申请人:红花岗区遵楚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遵义市长征镇民政村虾子河组(乐山酒店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2MA6GN49Q97。
经营者:吴天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可映,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省东方兴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沈阳路博城帝景商住楼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22118757H。
法定代表人:袁伦森。
被申请人:贵州御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仙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MA6DP1E248。
法定代表人:薛长路。
申请人红花岗区遵楚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贵州省东方兴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御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红花岗区遵楚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及轮候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89242.45元的财产,并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东方兴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御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89242.45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文书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王家福
书记员李晓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