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2民初2042号
原告:***,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玲,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告:袁跃宾,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被告:贵州省东方兴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沈阳路博城帝景商住楼**。
原告***与被告***、***、***、袁跃宾、贵州省东方兴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席鉴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