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4316号
原告:广西南宁市邦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西南宁市邦华建材有限公司和被告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西南宁市邦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南宁市邦华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宁市邦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669元,由原告广西南宁市邦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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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贺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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