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投资有限公司、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6089号 原告:广西鑫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宁)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宁)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广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 原告广西鑫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广西鑫恒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鑫恒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汐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