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28号
申请人:陕西鑫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诉讼代表人: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锦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天河路东与新苑路北。
法定代表人:许典评。
申请人陕西鑫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锦轩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22)陕0103民初149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锦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500770.83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500770.83元的其它财产。现申请人陕西鑫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锦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500770.83元或者其名下其它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刘 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