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14305号
原告:***,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
被告: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西安市碑林区端履门云龙大厦四号楼1204室,现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唐延路class公馆B座8楼8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9537元及利息(以本金9537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时间从起诉之日起至结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本案法律咨询费用15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9日至2022年10月3日,经被告方项目经理***介绍原告到被告处做工,做工结束后工资核算单写明原告8月份做工23天、9月份做工30天、10月份3天,该结算单由项目经理***签字审核。2022年10月26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8月份工资6638.71元并备注“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再未支付过任何工资,尚欠原告两个月工资合计9537元未付。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第二十三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1日以(2022)陕01破申6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被告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原告应向被告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被告的权益可以通过申报债权予以解决。但原告***直接向本院提起个别清偿诉讼,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38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