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39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郊水泥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端履门云龙大厦四号楼12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陕0103民初6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标的为1427万,本院已受理。
经审查,根据2024年6月19日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提交的(2022)陕01破申62号民事裁定书和(2022)陕01破53号之十三民事裁定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10月“受理申请人庆益石家庄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之申请”;陕西华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也已向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13198486.16元的债权,并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3日民事裁定书确认。综上,陕西华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被受理破产,且已向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华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