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陕0523执122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永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荔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9)陕0523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171.8万元,案件受理费20262元,执行费20192.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荔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自愿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所欠工程款的50%即86万元;自愿于2020年8月30日前偿还剩余案件款和案件受理费20262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523执12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成
审 判 员 董文吉
审 判 员 王亚维
书 记 员 张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