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9民初1935号
原告:陕西永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十条高速A-CD29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住陕西省白河县。
负责人:***。
被告: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陕西***东管理处,住陕西省西安市。
负责人:**。
原告陕西永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十条高速A-CD29合同段项目经理部、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陕西***东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永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永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 洁
书 记 员 耿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