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海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永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职朝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执恢1718号
申请执行人:**海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永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男,汉族。被执行人:***,男,汉族。被执行人:职朝霞,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海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永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职朝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20)***经字第43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永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职朝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海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院(2020)陕0113执恢171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经询,撤销对(2020)陕0113执恢1718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海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其自愿承担因撤销而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海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113执执恢171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超
审判员 文丛达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