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海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永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职朝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执2984号
申请执行人:**海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永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男,汉族。被执行人:***,男,汉族。被执行人:职朝霞,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海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永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职朝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20)***经字第43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永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职朝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海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永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职朝霞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113执29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超
审判员 文丛达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姣姣
打印:孙姣姣校对:孙姣姣2020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