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24民初2073号
原告:***,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周至县。
委托代理人:**,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永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负责人
第三人: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刘选民职务:负责人
第三人: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分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何胜强职务: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天保诉被告陕西永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曹策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