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永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2月4日生。
被执行人陕西永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永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雁民初字第064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永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陕西永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当事人双方就本案的执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陕西永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将案款305800元人民币给付申请人***,案款给付完毕后申请人自愿放弃利息。本案案款已全部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同意(2013)雁民初字第064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恢14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