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永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荔县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523民初644

原告:陕西永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友良,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丽、董浩忠,系陕西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荔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王小民,该城市管理局局长。

原告陕西永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荔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2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永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宝丽、董浩忠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法定代表人陈友良、被告大荔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王小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永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绿化工程款171.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21022日,原告中标被告道路绿化工程项目,同年1025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大荔县荔北大道道路绿化工程,施工地点:大荔县荔北大道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6324633.73元。20121210日,双方签订《政府大院绿化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总造价为118442.19元;《政府大院绿化栽植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总造价为:331756.21元。依据《大荔县荔北大道道路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第五条,工程付款方式:1、绿化工程栽植结束竣工后,经审核验收合格,按工程总价款的40%支付一次;2、养护期满一年后,经审核验收合格,按照工程总价款的30%支付一次;3、工程养护期满2年后,经审理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总价款的剩余30%。另政府大院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付款方式为1、绿化工程载值结束竣工后,经审核验收合格,支付总工程款的45%;2、工程养护期满后,经审核验收合格,支付剩余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01411月工程养护期满,工程总价款为7868031.03元,被告累计支付工程款615万元,下剩171.8万元经原告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大荔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缺席未辩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明自己主张:

1中标通知书欲证明原告中标的事实。

2大荔县北大道路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欲证明被告支付合同款的依据。

3政府大院绿化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欲证明被告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依据。

4政府大院绿化栽植工程施工合同欲证明被告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依据。

5大荔县荔北大道道路绿化工程验收报告,欲证明被告已经验收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

6、大荔县审计局审计报告,欲证明原告经审定工程造价共计7417832.63元。

7大荔县城市管理执法局2018112文件,关于申请解决荔北大道政府大院尾款绿化工程款项的报告欲证明原告已合计支付工程款615万元,剩余171.8万元被告应当支付。

8政府大院绿化工程验收报告欲证明被告已经验收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

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府大院绿化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政府大院绿化栽植工程施工合同、大荔县荔北大道道路绿化工程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大荔县城市管理局关于申请解决荔北大道及政府大院尾余绿化工程款项的报告、大荔县县政府院内绿化改造工程验收报告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21022日,原告中标被告道路绿化工程项目,同年1025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大荔县荔北大道道路绿化工程,合同约定总价款为632.46万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1、绿化工程栽植结束竣工后,经审核验收合格,按工程总价款的40%支付一次;2、养护期满一年后,经审核验收合格,按照工程总价款的30%支付一次;3、工程养护期满2年后,经审理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总价款的剩余30%。20121210日,双方分别又签订《政府大院绿化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政府大院绿化栽植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总造价118442.19331756.21付款方式1、绿化工程载植结束竣工后,经审核验收合格,支付总工程款的45%;2、工程养护期满后,经审核验收合格,支付剩余工程款。20121224日被告对大荔县荔北大道道路绿化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后出具了验收报告,并加盖公章。201316日,大荔县人民政府对大荔县县政府院内绿化改造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后加盖大荔县人民政府印章。201499日大荔县审计局就荔北大道道路绿化工程进行审计,审计工程造价为7417832.63以上三份合同工程款共计7868031.03元,累计支付了615万元,下剩171.8万元未付。20181128日被告向县政府出具了荔城管发﹝2018112文件,申请解决荔北大道及政府大院尾余绿化工程款项

另查明,被告大荔县城市管理局名称变更为大荔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本院认为:建设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价款,现工程已经竣工并进行验收,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违约损失,按照约定被告已逾期支付款项,原告请求从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工程款171.8万元违约金,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大荔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陕西永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1.8万元及违约金(从20192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62元,由被告大荔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潘军华

周芝焕

0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秦瑞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