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海彬劳务有限公司

贵州海彬劳务有限公司、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03执异54号
案外人:欧阳康明,男,汉族,1985年9月7日出生,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申请执行人:贵州海彬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兰家堡小区23栋一单元4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KH4D7B。
法定代表人:周渡海,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14271006Y。
法定代表人:罗永义,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贵州海彬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彬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黔0303执501号)过程中,案外人欧阳康明于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欧阳康明称,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海彬公司诉鑫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案号:2018黔0303执保375号)中,保全冻结的贵州航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通公司”)拨付“汇川区中央大街”工程款,归案外人欧阳康明所有,请求解除对该工程款的冻结,并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部承包合同、职工花名册、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
本院查明,2018年8月27日,本院依据(2018)黔0303执保375号民事裁定书,向航通公司送达(2018)黔0303执保375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航通公司协助以下事项:冻结、暂停支付鑫鸿公司在航通公司应得的材料款及其他工程款1425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2017年11月8日,航通公司同鑫鸿公司就汇川区中央大街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贵航合2017-001)。2017年11月25日,案外人欧阳康明同鑫鸿公司就汇川区中央大街工程,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
本院认为,鑫鸿公司和航通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已经规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该汇川区中央大街工程中,对应支付给被执行人鑫鸿公司的应得款项,本院的冻结程序符合相关法律程序,并无不当。案外人欧阳康明虽同鑫鸿公司就汇川区中央大街工程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并且依照该合同履行相关义务,但是该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汇川区中央大街工程的相关工程款项,仍应视为鑫鸿公司的权利。案外人欧阳康明和鑫鸿公司就汇川区中央大街工程的工程结算,是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内部结算问题。案外人欧阳康明的异议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欧阳康明的异议请求。
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
审判长  李占阳
审判员  刘光洪
审判员  汪明秀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