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海彬劳务有限公司

贵州海彬劳务有限公司、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03执501号
申请人:贵州海彬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兰家堡小区23栋一单元4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KH4D7B。
法定代表人:周渡海,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万豪国际C栋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14271006Y。
法定代表人:罗永义,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海彬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詹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邹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