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海彬劳务有限公司

贵州海彬劳务有限公司、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执复26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贵州海彬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兰家堡小区23栋一单元4楼2号。
法定代表人:周渡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叶新,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万豪国际C栋11-2号。
法定代表人:罗永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彬,该公司员工。
复议申请人贵州海彬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海彬公司)不服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3执异13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汇川区在执行海彬公司与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鑫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鑫鸿公司对该院划拨其名下兴业银行遵义分行60×××38账户中资金308.48万元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56账户中资金242万元提出执行异议。汇川区法院审查后作出(2021)黔0303执异13号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鑫鸿公司名下兴业银行遵义分行账户60×××38中资金3084800元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20×××56中资金242万元的执行。
本院认为,汇川区法院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3执异13号裁定;
二、发回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徐忠显
审判员  余德平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