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朝源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朝源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陕0404执1522号
某某有限公司、许某:
你单位与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404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许某某支付王某某劳务费178613元;
2、某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支付执行费2614元。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账号:282100788015********。
单位名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地址:咸阳市渭城区河堤路渭城区法院东200米
联系人:陈海峰联系电话:13335****XX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