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34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永寿县。
被执行人:陕西朝源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毕源路钢管厂二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朝源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80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8375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账户、限制消费等措施,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军
审判员 张小瑜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贺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