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627民初字第829号
原告***。
被告***。
被告陕西瑞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瑞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生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瑞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瑞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8元,保全费160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