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627民初829号
原告***,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陕西瑞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瑞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生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瑞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瑞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8元,保全费160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