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又名某某与陕西瑞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27财保271号
申请人:**(曾用名**)又名**,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76年07月1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天隆佳苑*号楼*单元****室。
被申请人:陕西瑞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榆兴路南市建设局家属院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瑞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瑞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学的绿化工程款317760元予以扣留。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瑞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学的绿化工程款317760元予以扣留。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