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1陕西瑞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81民初334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瑞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榆兴路南市建设局家属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3836651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陕西省神木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瑞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陕0881执保210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陕西瑞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账户,期限为一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解除保全。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提供现金作为担保,本院依法应予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瑞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