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陕西瑞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627民初字第829号 原告***。 被告***。 被告陕西瑞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瑞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瑞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瑞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8元,保全费160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